【政策法规】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1年03月21日 13:36  点击:[]

 

各高等院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更好的推进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科与高职高专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公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理、工、外语类专业3000元/生.学年;文史、财经、体育、政法类专业2800元/生.学年;医、药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艺术类表演专业6000元/生.学年,非表演专业5000元/生.学年。专科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自学考试本科衔接课程专业班学费收费标准的90%。具体收费标准由主考学校根据培养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收费标准可在公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主考学校根据培养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的学分收费标准,按学制×学年收费标准÷总学分数计算。

  三、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衔接专业辅导班学制2年,在2年内考生成绩仍未合格,要求补考,主考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考费(不含全国自学考试考试费)。补考仍不及格,考生自愿要求重新学习的,其重新学习费用按当年学年收费标准的70%×学科数÷当年学科数计算;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重新学习费用按学分收费标准的70%计收。

  四、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科衔接专业辅导班退学退费按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退学退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财基〔2007〕237号)规定执行。

  五、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的主考学校在进行辅导课程的考试时,不能向学生收取考试费用;也不得向学生收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中沟通课程的任何费用。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由主考学校负责收取,主考学校与合作学校举办的辅导班收入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考生参加全国自学考试的相关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463号)和《关于我区普通高考等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2009〕212号)规定执行,由主考学校代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收取。

  八、公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属事业性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时须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九、本文规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专业辅导班学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春季学期起试行两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课程助学班学费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2号)规定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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