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贺州学院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08日 23:53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学分制管理,深化学分制改革,增进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灵活性和主动性,根据《贺州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免听是指学生在选修某门课程后,经批准可不参与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学习过程,只须参加课程考核,以获得相应成绩和学分;课程免修是指学生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但经考核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条学生每学期免听、免修课程合计不超过两门。

第四条申请课程免听、免修的学生按正常选课程序办理选课

第五条获准免听、免修的课程仍需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章免听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一)前一学期已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者,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者;

(二)因转专业修读课程有冲突者;

(三)重修课程与正在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

第七条申请免听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第一学期的课程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学生不得申请免听。

第八条下列课程不得免听: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及理论课、教育教学理论与技能课、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九条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提出免听申请,填写《贺州学院课程免听申请表》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     任课   老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免听管理

(一)获准免听的学生,在课程免听期间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方可参加该课程正常考核。

(二)免听期间,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认真考察学生表现,对表现欠佳者可取消其免听资格。

(三)获准免听的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三章免修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优异,自学能力较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一)前一学期已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者;

(二)其他能证明已达到相关课程学业要求者。

第十二条免修仅限于首次修读的课程,下列情况不实行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及理论课、教育教学理论与技能课、公共选修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跟班上体育课者,可由体育教师安排适宜的体育保健活动,另行考核,考核合格成绩按70分记载。

第十三条 申请免修课程学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提出免修申请,填写《贺州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     任课   老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免修管理

(一)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初进行。

(二)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者,准予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75分记载。参加免修课程考试低于75分者,不予免修,应跟班正常学习。

(三)学生若免修含有实验或课程实习的课程,该类课程成绩须根据平时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生免修考试成绩即使合格,也必须随班做实验、随班参加课程实习,以取得平时成绩。

(四)期末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在教务系统录入成绩并将学生免修考试申请表复印件装订到教学班的试卷中。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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