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贺州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27日 23:55  点击:[]

                         贺州学院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后给予的学分。

第二条创新学分的组成及评定标准

(一)学科竞赛

1.国家级:获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计5学分,二等奖计4学分,三等奖计3学分,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计2学分。

2.省级:获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计4学分,二等奖计3学分,三等奖计2学分,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计1学分。

3.地市级、校级:获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计1学分,二等奖、三等奖计0.5学分。

(二)发明专利

1.取得发明专利计4学分,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计3学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计2学分。

2.其他参与人的学分,以第一负责人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

(三)学术论文

1.以贺州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SCISSCIEI检索计6学分,被核心期刊收录计4学分,被一般期刊收录计2学分,被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收录计1学分;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征文,论文被录入论文集计1学分。

2.其他参加者的学分(教师不计排名),以第一作者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

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

(四)科研项目

1.学生参加并完成全国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项目结题,并验收通过,主持人计5学分,其他参与者的学分,以第一负责人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

2.学生参加并完成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项目结题,并验收通过,主持人计4学分,其他参与者的学分,以第一负责人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1学分计算。

3.学生参加并完成贺州学院大学生科技立项的项目和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项目结题,并验收通过,主持人计2学分,其他参与者的学分,以第一负责人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0.5学分计算。

(五)文体竞赛

1.国家级:获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计5学分,二等奖计4学分,三等奖计3学分,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计2学分。

2.省部级:获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计4学分,二等奖计3学分,三等奖计2学分,优胜奖、鼓励奖、参赛奖计1学分。

3.地市级、校级:获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计1学分,二等奖、三等奖计0.5学分。

(六)等级考试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1.计算机等级考试。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以上计2学分,通过二级计1学分。

2.外语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通过六级者(≥ 425分)计2.0学分;通过四级者(≥ 425分)计1学分。

3.职业技能考核。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电子商务师资格证、市场营销师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项目管理师资格证、秘书资格证等)计2.0学分。

4.其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如导游证等)1学分。

(七)文学艺术类作品

1.新闻报道:国家级报刊计3学分,省级报刊计1学分,地市级报刊计0.5学分。

2.文艺作品展览:国家级计4学分,省级计2学分,地市级计0.5学分。

第三条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一)各类无设置奖别的竞赛,获第一名、第二名者与一等奖等同,获第三名至第五名者与二等奖等同,获第六名至八名者与三等奖等同。

(二)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只取最高奖项所得学分,不累加得分;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学分,不重复计算。不同类项目(如分别为课题、学术论文、文体竞赛、学科竞赛等)可相加计分。

(三)学生取得创新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程的学分,但冲抵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其余作为超额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四)所获奖励以相关的证明、证书为准;专利以正式的国家专利证书为准。

第四条创新学分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创新学分评定时间为每年95-15日,各系(部)于每年95-10日负责学生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对毕业班学生创新的申请在毕业当年的 58-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 430

(二)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以举行临时性创新学分评审会议,以及时评定学生的创新成果。

(三)申请创新学分者须填写《贺州学院创新学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获奖证书、文件或杂志原件复印件等),由指导教师或活动负责人鉴定,交所在系(部)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系(部)统一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批准认定。经批准后按实际得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四)学生在申请创新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成果所得学分,并以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 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由活动组织单位申报,经教务处认定后可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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