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二条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学生证;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生证。
第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二级学院按规定完成编班、编学号工作,报教务处复核无误后,方可颁发学生证。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完成注册的学生需将本人学生证上交所在二级学院,加盖注册章。当前学期未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五条学生因转专业、复学、个人信息变更等,需重新办理学生证的,向学生本人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补办。发证日期与补发时间一致。
第六条每名学生只能持有一本学生证。因学生证损坏或遗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回所属二级学院注销。
第七条除毕业以外,休学、退学等其他原因离校时,须将学生证交回所属二级学院。
第八条学生证补办(换发)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贺州学院补发学生证申请表》,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确认,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二)学生持申请表、近期1寸免冠照片到所属二级学院领取新证。
(三)学生本人填好新证后,交所属二级学院统一办理火车购票优惠磁条,加盖学校钢印及公章,并加盖当前学期注册章。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院教〔200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