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外出活动有关规定

2014年09月02日 00:53  点击:[]

 

根据国家教育部、广西区教育厅及贺州学院对学生外出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系具体实际,对我系学生外出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学生外出活动审批制

(一)学生2人以上(含2人)集体外出活动(包括见习、参观、考查、旅游、野炊等),必须严格履行书面申请和审批手续。即:由有关申请人到学院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贺州学院学生集体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按表格列出的项目,经班主任、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处(团内活动经院团委)逐级批准,并明确带队老师和落实安全措施方准外出。申请表填毕并办完手续后,交学生工作处及学院办公室存查。

(二)学生在校学期期间个人不得单独外出郊游、野炊等。学生个人如因事临时外出,必须事先报告班长或宿舍舍长同意,明确告知本人活动准确地点和路线,并要注意安全,不得超过当晚1050分回到学院。内宿生因事回家或探亲访友确需短时间在校外留宿者,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班长、班主任、院领导逐级批准,并确切注意安全。

二、学生集体外出郊游、野炊等,不得占用上课时间,不得到危险或有严重流行性染病的地方,并须有明确的组织者和带队老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要求当天返校。

三、学生外出活动如发生不安全问题,要一方面采取可行的紧急措施救护,另一方面及时地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和向有关社会群众或个人请求救援,并设法及时向学院报告,尽量减少损失。

四、坚决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发生不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组织者、带队老师以及审批者的相关责任。

(二)学生个人外出安全责任自负。如属违规外出的,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

应用技术学院  

二〇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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