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减免】贺州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03日 01:40  点击:[]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国家计划内招收录取报到且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减免学费的范围仅限于该学年学院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确实无力支付学费者;

(三)其他有特殊经济困难者;

(四)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五条  减免学费每学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新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进行。

第六条  减免学费仅限该申请年度学费。学费减免分三个等级,即全免、减免1/2、减免1/4。

第七条  申请学费减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二)系根据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深入细致调查基础上,按照减免条件,推荐减免学费的学生人选,划分建议减免的等级,并公示3个工作日。

(三)系将公示后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贺州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经学院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汇总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其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发布,享受减免学费学生在文件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到学院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退赔

(一)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生活俭朴,遵纪守法,学习努力。如在减免学费后一个学年内,凡出现违法违纪、奢侈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资助政策行为者,学校将责成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减免学费资格者,除退赔减免学费金额外,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享受学费减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中途退学或转学者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其他资助政策。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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