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精神,为落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条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可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要符合下列任意一项条件: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确实无力支付学费者的学生;
(三)其他有特殊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减免学费每学年申请一次,具体申请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条学费减免分三个等级,即全免、减免二分之一、减免四分之一。
第七条减免标准: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确定初审意见。学院在学校下拨的减免学费总额内,参照如下标准酌情予以减免:
(一)孤儿:
1.由孤儿院抚养或者无人抚养的,全免;
2.由亲属或他人抚养的,根据具体情况,全免或减免二分之一;
(二)优抚家庭子女: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可全免或减免二分之一;
(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学生,确实无力支付学费者: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可减免二分之一或减免四分之一;
(四)学生本人有重大疾病或者残疾: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可全免或减免二分之一;
(五)凡本学年已经享受过国家、学校和其他社会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六)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七)学费减免标准如有变动,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请学费减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根据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深入细致调查基础上,按照减免条件,推荐减免学费的学生人选,划分建议减免的等级,并公示3个工作日。
第九条减免学费的退赔
(一)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生活俭朴,遵纪守法,学习努力。如在减免学费后一个学年内,凡出现违法违纪、奢侈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资助政策行为者,学校将责成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减免学费资格者,除退赔减免学费金额外,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享受学费减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中途退学或转学者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其他资助政策。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