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贫困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5〕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学院贫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经费从贺州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 贺州学院贫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年。
第四条 贺州学院贫困生奖学金名额不超过当年贫困生总人数的20%,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贺州学院贫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经我校认定的贫困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品德优良,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生活俭朴,自强自立;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五)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各单科成绩均在65分(含65分)以上。
(六)受学校纪律处分期间不能参评。
第四章评定与发放
第六条 贺州学院贫困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将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评选办法。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的申请条件以及贫困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等综合情况,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将名单与相关材料报送二级学院。
(四)各二级学院审核班级上报材料,确定初评名单并通过本学院网站、公布栏等方式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交至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申请贫困生奖学金材料,报学校审批后,通过校园网、校务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获奖名单,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贫困生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不可同时申请贺州学院贫困生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贺州学院贫困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制表交至学校财务部门,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