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内部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4月15日 10:25 贺州学院 点击:[]

 

贺州学院内部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内部采购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贺州市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采购项目,是指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或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由我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内容。具体包括学校自行组织的物资、设备采购,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装饰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采购和其他项目的采购。  

租赁、承包、图书采购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性科研经费)、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自有基金进行的内部采购项目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内部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学校和公共利益原则,节约资金、提高效率原则。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审计、财务、工会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招投标监督工作组,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内部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校办、国资、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规定仲裁解决内部招标投标中的争议。  

(二)按照学校规定讨论决定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国资办,主任由国资办主任担任,人员由国资办内设的招投标管理科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执行学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投标政策。  

(二)制定学校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投标具体实施办法。  

(三)组织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调研及发标、商谈、议标和验收。  

(五)负责合同协议的订立、核查、履行及违约处理等问题。  

(六)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七)做好会议记录并保管招投标文件资料。  

(八)组织签订采购合同。  

(九)做好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有关招投标事务。  

第七条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招投标项目概算编制、技术资料制定、评标办法草拟,协助招标办开展招投标工作,并负责采购合同初审和履行合同协议。  

第三章内部采购项目招投标范围  

第八条内部招投标范围:  

(一)总造价在30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零星基建或维修工程,包括房屋维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公共设施建设、设备安装和管道铺设工程等。  

(二)总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物资采购,包括教学、科研、办公、实验、后勤服务的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投保,以及日常维持消耗材料和学生用品。  

(三)学生食堂专控物质和大宗物资、副食品的采购。  

(四)图书资料、教材、报刊的订购。  

(五)总金额在10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印刷业务。  

(六)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七)总金额不足内部采购招标限额的项目:工程类项目由后勤处组织采购;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金额在3000元人民币(含)以上但不足10000元人民币的由国资办、项目单位组成采购小组实行市场询价采购,金额在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由各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当履行审批、采购、验收相分离手续。  

(八)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实行招标的,可以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代表集体讨论,按相关程序签订采购(工程)合同。但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学校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学校对各部门、各二学院用量较大的办公用品、大宗物资和零星低值易耗品通过打包方式统一招标,确定最高控制价,并对中标的13家供货商进行公示,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从中标的供货商处再询价购买,但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条同类物资每年应以相对集中、批量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对达到招标限额未经招标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支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采购项目招标条件和文件资料要求  

第十一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招标:  

(一)有项目立项或论证报告并已履行采购审批手续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或项目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预算已通过内部审计。  

(四)项目技术资料齐全(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工程、采购预算书及明细表,设计图纸、材料报表等)。  

(五)项目有专人负责,基础工作已准备就绪。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资料的组成: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项目综合说明及分项说明书。包括技术规范、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工程量、质量、运输、安全和设计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  

(七)项目开始、完成、验收与交货日期(工期)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的日期及地点。  

(九)评标方法和标准。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招投标方式、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内部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所在部门必须提供采购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包含项目范围、报价要求、评审办法以及确定中标(成交)标准等,工程类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在公告栏或校园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招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含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投标有效期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招标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九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物资,设备的型号、规格、性能、技术指标及要求和市场价格的调查编制标底(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投标人或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承诺或说明。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投标文件。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原则上投标人或单位少于3家时不能开标,应重新招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决定是否开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办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投标方收取标书费和招标服务费,在投标方投标的同时,收取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束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时全额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标书费、招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须统一交学校财务处,纳入统一管理。履约保证金在物资到货、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无息返还中标方。招标服务费主要用于发放专家评审劳务费。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开标由招标责任部门主持。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有效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并作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存档待查。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格。  

第二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私下谈判。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项目单位、审计、国资等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5人以上单数。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二十八条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口头宣布评标结果。  

第三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责任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或校园网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投诉,招标责任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抄送项目单位。  

第七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督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程序按《贺州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贺州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拒签合同,按违约论处,应向招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学校内部的招投标活动,应当按本办法执行。否则,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条款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学校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招投标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纪律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未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在合同订立前擅自组织实施项目,或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其经济和纪律责任。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行贿而谋取中标的,一经发现属实,原中标无效。由此而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上述行为的投标人,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等的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今后3年内,不得再参与学校的任何招投标活动。  

(五)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在今后3年内,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等的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参与学校的任何招投标活动。  

(六)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的异议,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处理。有重大争议时,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做出处理。  

(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小组成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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