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进口免税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4月15日 10:04 贺州学院 点击:[]

 

贺州学院进口免税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进口免税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使进口免税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使用更加规范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是学院办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也是学院进口免税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  范围与申报、采购程序

第三条  可享受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范围:

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条  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购置,提高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率,使用单位在申请进口免税仪器设备时,应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及所承担的项目或课题、引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用途以及所购用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原产国、销售国等有关资料和采购经费审批相关资料。

第五条  在制订引进设备计划时,要充分保证设备的利用率,教学设备应以学生受益面广,引进后发挥效益显著等为原则。

第六条  在申请引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使用单位要充分考虑经费、人员、房屋、环境等条件的落实等各方面条件。凡已进口免税仪器设备中的正常消耗和维修零器件可按年度申报配件进口计划,国内已有可代用的,不应再列入进口申报计划。

第七  进口免税科教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为保证优质的产品、优惠的价格、优良的服务,使用单位应慎重选择,对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和商务部分(包括预算、运输方式、售后服务、索赔条件等)形成初步意见报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财务处初审,再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院审批,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实施采购。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与进出口代理公司、供应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进口代理公司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和使用单位在货物到港前,按采购合同向海关提交免税证明、进口许可证等报关文件,办理合同清关、提运手续。未经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和使用单位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国外公司擅自发运至海关的货物,学院不受理此项报关工作。

第十条  到货前,使用单位应具备合同中有关实验室安装条件条款的要求;到货后,按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参照《贺州学院采购验收细则(试行)》”(院综合201113号)相关规定组织使用单位、监查、审计部门,供应商、外贸代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专门验收小组,按规定报请商检局进行商检和验收,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开箱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和其他损坏情况应及时登记并按合同妥善处理。按国际贸易惯例,索赔期为货物到港之日起的90天,如需索赔,使用单位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45天内将有关单证及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报请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与进出口代理公司、供应商交涉,进行索赔。

第十一条  供应商、进口代理公司开具外贸专用发票与学院结算,使用单位持采购相关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入库、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周内做好固定资产建账、帖标签等工作 ,按学院统一要求,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应及时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相关资料送档案室归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可行性论证报告、政府采购合同、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结算清单复印件、商检索赔文件等。

第十三条  国外及港澳、台胞赠送仪器设备到达前,使用部门负责提供仪器设备赠送正式函,说明赠送理由、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出具接受证明,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与使用单位到海关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实行监管。监管期内,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出售、转让、移作它用或改变监管地点,不得用于营利项目,并配合海关定期对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进行稽查。

第十五条  监管期内,使用单位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变更监管地点在校外使用,或者与其他科研单位合作在校外共同使用,均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备案并报请海关批准,以保证仪器设备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六条  学院将定期组织对进口免税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由使用单位填写《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经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汇总后报当地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  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从订货、报关、验收、使用与管理及报废处理等,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对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制。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违反海关规定,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和缴罚税款。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提及的事项按《贺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贺州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贺州学院采购验收细则(试行)
下一条:贺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关闭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学校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潇贺大道3261号    邮编:542899     电话:0774-5228600
  0774-5228686(招生)  0774-5228627(就业)   传真:0774-5228605
桂ICP备13000337号    前置审核编号 桂JS201210-017
技术支持:贺州学院教育技术中心     信息管理:贺州学院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