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细则(校纪发〔2014〕2号)

2018年05月31日 10:55  点击:[]

贺州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是指个人或组织采用书信、面谈、电话、电报、传真、录音、录相、磁盘、光盘、网络等方式,对学校所辖范围内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检举、控告和提出申诉,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的活动。  

进行检举、控告(以下简称举报)、提出申诉请求的个人或者组织,称为信访人;办理举报、申诉事项者,称为承办人。  

第三条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坚持解决问题同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信访举报办理的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受理对非校级领导党员、中层党组织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等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对学校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三)受理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和转办的举报或申诉。
(五)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或申诉。  

第五条信访举报事项经纪委、监察处办公会议研究后,区别办理:  

(一)反映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或申诉,呈送主管校领导阅示。情节特别严重或所涉事项特殊的,呈送校党政主要领导阅示;  

(二)上级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举报或申诉,按其批示或意见办理;  

(三)无具体事实及实质内容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或无法查实、转办的举报,作暂存处理;  

(四)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向信访人作出解释后转往有关部门。  

第六条 经过初步核实,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核实报告,将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回告信访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学校查办案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后,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七条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办理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章来信举报办理  

第八条做好收信、拆封工作。  

(一)收信人应及时将信件(包括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匿名投放信等,下同)、电报、传真等,交信访举报工作负责人拆阅并登记;对匿名投放信要在信封上注明收到的时间、地点;包装破损或没有密封的应当即说明。  

(二)信件拆封时,要保持信封、信笺、邮票和邮戳的完整,将信函实际页码与原标明页码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即注明;对电报、传真件要及时复印;对电子邮件要完整下载发件人、发件时间、抄送人和正文;对论坛留言、电子公告板等要复制链接并截图。  

第九条做好装订、分拣工作。  

(一)对信件要对齐左上角装订,信笺在前、信封附后。  

(二)对上级机关或部门转办信件,将转办单、信封与原信一并装订,转办单在前,原信及信封附后。  

(三)在来信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填写收信日期(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四)对反映纪检监察人员问题的来信,直接呈送主管校领导。  

第十条做好登记、阅信工作。  

(一)信件来源的各项内容(包含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或传真的接收时间等)、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音像资料和其他相关物品,要逐项清点并登记。  

(二)认真细致地阅信,准确了解来信的原意。  

(三)内容相同的重复来信,只需注明来信日期。有新内容的需重新登记。  

(四)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来信,应在登记中注明。  

第十一条认真处理特殊来信。  

(一)对联名信,应及时核实所反映的问题,积极做好来信人的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二)对署名信,要鉴别署名的真实性,并予以优先办理。  

(三)对匿名信,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四)对交办信,根据批示或意见办理,不能如期办理的,应说明原因。  

(五)对重要来信,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四章来访举报办理  

第十二条接待来访人时,承办人应如实记录来访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来访的时间,反映的问题,有必要的可以录音;对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证据等),应先审阅,并登记、完整保存。  

第十三条对举报问题,应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其他部门举报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来访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申诉问题,应了解申诉人所受处分的时间、地点、认定的错误性质和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等情况;曾向哪些部门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部门处理意见;此次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第十五条对作谈话笔录的,应让来访人审阅确认后,在笔录末尾写上 “上述记录与本人陈述一致”字样,并在每页签名。来访人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在确认无误后,请其签字(或按指纹)。  

第十六条认真处理下列来访事项:  

(一)反映问题重要或比较紧迫的,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二)重复来访和办结后再次来访的,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  

(三)集体来访的,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人数较多的,应要求其选出信访代表。  

(四)无理取闹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由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来电举报办理  

第十七条认真记录来电人信息及来电内容。必要时,可对电话进行录音。  

第十八条 对已有明确处理结论的信访人的电话,或频繁来电话干扰工作的信访人,应耐心解释,讲明道理,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认真办理下列不同来电:
(一)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的电话,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来电人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建议其致电有关部门。  

(二)对申诉的电话,应明确告知来电人递交正式申诉书、处分决定、复议复查或复审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对重要来电,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六章网络举报办理  

第二十条 由专人负责收看并登记网络举报,包括电子邮箱、网址和发送或上传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及时下载举报事项,防止线索流失。  

第二十二条主动与举报人沟通互动,并区别处理:  

(一)对业务范围内的问题,按照程序及时受理;对业务范围外的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回复,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对线索清晰的实名举报,应加强与举报人的联系,进一步收集线索和证据;对无实质内容、无理取闹的举报信息,履行程序后可以删除。  

第二十三条提倡逐级举报,引导群众在学校举报网站上(或电子邮箱)举报。鼓励实名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七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有下列权利:  

(一)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举报。  

(二)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答复。  

(四)对应回避的承办人,有权提出回避要求。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举报、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他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接受学校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被举报人、申诉人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举报、申诉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对处理意见或决定,有权进行申辩,或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被举报人、申诉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单位查清相关问题,如实说明情况和证人、证据。接受检查和询问时,主动说明问题。  

(二)认真检讨所犯错误,正确对待党组织、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尊重信访人和承办人的权利。  

 

第八章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信访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直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结案归档意见、领导批示。  

(二)对转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转办函、查处情况或办结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等复印件。  

(三)对交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交办函底稿。
 

第九章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三十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三)举报材料应妥善保存和处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被举报人、或是被举报人、申诉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举报问题、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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