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贺州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27日 23:40  点击:[]

贺州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自主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我区高等学校积极推行学分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三条学校对各专业的课程体系提出统一要求,各系(部)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需调整,必须履行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的程序。

第五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依据本专业的培养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占总学分的65%-75%。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大模块。选修课是指依据本专业的培养要求,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占总学分的25%-35%。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专业选修课是指依据本专业的培养要求,学生必须从若干门(模块)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模块)。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及发展与就业的需要,在全校范围内跨专业、跨年级自主选修的课程。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学分是客观反映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与所授课时相对应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修读完成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学生须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方可毕业。

第七条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一般根据课程的情况按课程的学时数进行折算。各类课程的学分按以下比例确定:理论课(含理论课中的同步实验教学环节)每16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技术(技法)课每32学时记1学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每2周记1学分,其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见习、课程设计等原则上每1周记1学分;分散实践教学环节每1周记1学分;军事训练(含军事理论)两周计2学分;社会实践4周计2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

第八条必修课学分与选修课学分不能互抵。

第九条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的重要依据,与成绩相对应,学生必须达到相应的平均学分绩点和其它条件才能取得学位资格。

第十条 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不带小数点)、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和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考试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实验课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按五级制记分或百分制评分,军训、劳动课成绩按两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不及格折算为50分,及格折算为65分,中等折算为75分,良好折算为85分,优秀折算为95分。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以下

课程

绩点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0      

五级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课程

绩点

4.50      

3.50      

2.50      

1.50      

0      

第十二条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课程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所得绩点×课程学分

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如:某一学生一学期修完5门课程:

成绩

92      

83      

70      

60      

51      

课程

学分

2      

4      

3      

4      

2      

绩点

4.00      

3.00      

2.00      

1.00      

0.00      

学分

绩点

8.00      

12.00      

6.00      

4.00      

0.00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8+12+6+4+0/2+4+3+4+2=2.00      

第十三条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补考及格课程,绩点为1.00。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全校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可否提前修读课程、免修课程、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及其它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对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学科竞赛成绩可折算为选修课学分予以记载。具体按照我校创新学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开课与选课

第十五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开课单位每学期应保证课程按时开出。

(一)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由开课单位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每学期的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

(二)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下达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结合的选课制度。

(一)学生必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学习能力在教务处每学期公布的选修课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自主决定选修课程。选课在网上进行,具体选课程序按我校公共选修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的总学分不得少于12学分(最后学期除外),最多不超过30学分。

(四)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要经过系(部)主任批准,才允许修读后续课。

第五章免修与免听

第十七条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免修。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按照我校课程免听、免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补考与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修读的某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可申请重新学习该课程。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按照我校课程补考、重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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