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贺州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08日 23:51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课程考核工作,根据《贺州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补考

第一条补考范围和条件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补考一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可以重选或另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不安排补考,须参加下一年级相同专业重修。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1.缓考、补考和重修不及格的;

2.被取消考核资格的;

3.无故缺考的;

4.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被取消课程成绩的。

第二条补考组织与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负责核对教务处公布的补考学生名单,并通知本学院补考学生参加补考。

(二)补考时间安排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个学期开学初进行。

(三)全校开设的公共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补考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安排。

(四)学生参加补考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补考学生签名单上签名。凡不在规定时间参加补考的,学校不再安排补考。

(五)补考不收费。

第三条补考成绩评定与记载

(一)补考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按卷面分数记录。

(二)补考成绩由     任课   老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然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在后台打印一式二份,一份上交教务处学籍科,一份存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原始手抄成绩单存开课二级学院。

第二章重修

第四条重修对象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申请重修:

1.补考、缓考、重修不及格的;

2.被取消考核资格的;

3.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被取消课程成绩的;

4.正常考试、补考、重修考试、缓考无故缺考的;

5.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考核不及格的。

(二)学生所修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参加正常考核已经合格,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

第五条重修组织与管理

()参加重修的学生每学期第三周前申请重修,填写《贺州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一式四份,完成相关手续后交所在二级学院、开课学院各一份。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第五周前将本学院学生重修汇总表(电子与纸质版)交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二)重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及成绩由开课学院进行管理。

(三)学生重修一般采用跟班修读的方式,即需要重修的学生跟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的同一课程的初修课堂进行学习;也可采用自修的方式,若采用自修的方式需提交申请,经     任课   老师同意,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必须完成实践环节任务)。

(四)申请重修课程如遇培养方案调整、专业招生变化等其他特殊情况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二级学院认定替代课程重修或单独组织补考,并报教务处审批

(五)原则上不允许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出现上课时间冲突(即同一上课时间修读正常课程和重修课程)。如重修时间与正常课程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二级学院批准,可以允许免听部分课时,但必须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必须完成实践环节任务)

(六)开课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安排重修学生跟班修读并打印名单供任课教师进行管理。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七)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六条重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重修的学生与所跟随听课课堂的学生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不另行组织考核。

(二)当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本学期其他正常课程考核时间相冲突时,优先保证参加正常课程的考核。重修课程的考核由学生提出申请,由开课学院另行组织考核。

(三)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正常修读课程成绩评定办法评定,成绩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开课二级学院报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后台录入。

(四)多次重修的成绩,以成绩最好的一次作为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记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七条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的课程毕业当学期不开课不能跟班重修的课程如达到重修的条件,不进行重修,可在毕业前单独组织一次补考。

第八条因课程不及格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在弹性学制内按上述办法返校参加课程的重修。

第九条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课程重修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另行通知。

第十条课程重修收费,由财务处根据相关文件收费。

第三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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