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贺州学院学生助学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03日 01:41  点击:[]

第一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由学院补贴。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本院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助学贷款,是指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为支付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由其本人或其合法监护人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助学贷款,贷款对象在校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学院补贴:

   (一)所贷款项不超过用以支付学费、住宿费额度的;

(二)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的;

(三)未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勤俭节约的。

第四条  贷款额度以每学年所应支付的学费、住宿费为限,每学年普通师范类的不超过3000元,非师范类(不含艺术类专业)的不超过4000元;艺术类的不超过6000元。超过部分的利息由贷款对象自己支付。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在校期间指:从贷款对象进入我院学习年月起,按其学制推算至正常毕业年份的6月30日,不随贷款对象的学籍调整而变动。在此期间,贷款对象助学贷款利息从缴交学费、住宿费之日算起由学院补贴。贷款对象在校期间以外的助学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全额承担。

第六条  助学贷款利息补贴办理程序:学生本人凭缴交金融机构利息的原始凭证申请→所在系初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学院学生工作处(部)复核→学院领导审批→学院财务处发放。

第七条  办理助学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一)经学生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的学生本人的申请书;

(二)助学贷款合同(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三)缴交学费、住宿费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

(四)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受理时间:每年的10月份为助学贷款贴息申请受理时间,逾期的放下一年度办理。

第九条  发放时间:助学贷款贴息按年度发放,每年的12月份为助学贷款贴息发放时间。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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