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8:2的比例划拨经费。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每生每年2500元。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确定等级,特困生获一等助学金,贫困生获二等助学金。贫困生、特困生认定根据《贺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院学〔2008〕23号)第五条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校就读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贺州学院学生手册》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操行成绩按《贺州学院学生手册》相关标准考核,达到合格及其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
(六)愿意在受助后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工作,且受助后的当学年义务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贫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遵纪守法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贺州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学年秋季学期,按教育厅分配的名额,参照各学院在校学生总人数及在校贫困生、特困生人数,按比例将名额划拨到各学院,各学院等额推荐。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制定本院评审细则。各学院及时对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进行宣传,并根据上级文件及《贺州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院评审细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学生按规定向所在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条件所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按照本细则中第四条所述基本条件在递交申请书的学生中择贫推荐,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并通过网站或学生公寓前公布栏等方式公示初评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名单(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复审。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审各学院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名单返还该学院,名额分配给其他学院按程序推荐、产生新名单(名额再分配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学校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通过校园网或院务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获助学生填写申请表,并将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的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和批复。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助学金发放表交学校财务部门,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文件要求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助学生;同时,各学院将获助事项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调校内有关部门,通过校内有线电视、广播等形式对受助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学生典型。各学院发送喜报通知获助学生家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贺州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当年评审时间及公示时间按教育厅当年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