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保障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二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宿舍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宿舍的总调配,加强与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宿舍管理主体,具体组织安排和协调管理本学院学生住宿,做好对宿舍各项的检查、考核工作。后勤服务处是学生宿舍管理的后勤保障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宿舍水电保障、基础设施维护维修、卫生清扫等工作。
第三条学生宿舍实行区域管理,每个区域实行门卫制度、宿舍管理员制度和辅导员值日制度。每个宿舍区设立门卫、管理员值班室,分别配有门卫保安人员、管理员,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宿舍区域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每个宿舍区实行辅导员值日,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个别谈心工作和处理临时应急任务。
第四条成立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宿管会是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每个宿舍设室长1名,全面负责本宿舍的日常管理,负责了解掌握本宿舍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及时与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联系;每楼层设层长2名,全面负责本楼层日常管理,加强与本楼层室长联系;每栋宿舍楼设楼长1名,全面负责整栋楼的日常管理,与层长、室长、宿管会、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沟通开展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六条全体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学校住宿。确有条件走读的学生,或因病、因特殊情况不适合集体住宿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外宿审批手续。
第七条宿舍和床位由学生工作处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统一安排和调配。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按年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安排学生床位。学生必须按指定宿舍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私自占用空房(包括空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后报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每个学期学生开学注册报到后,各二级学院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老生住宿床位安排表上报到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新生住宿床位安排表于新生报到入学后一周内上报)。
第九条入住学生于每学年开学时,按时、按标准缴纳住宿费。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每学年定额管理。
第十条不得擅自在宿舍区内接待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区内,禁止私自留宿。
第十一条毕业、退学、休学等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验收手续,交还宿舍钥匙,搬离学生宿舍,并保证宿舍内公共财产完好。
第十二条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在宿舍区住宿。特殊原因需要留校住宿的,必须经过申请,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能留宿。
第四章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熄灯。晚上23:30宿舍熄灯,同时宿舍区禁止学生外出。宿舍熄灯后回宿舍的学生、特殊原因须外出的学生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室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进入宿舍、外出,同时须于次日向班主任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禁止夜不归宿。住宿生离校(包括节假日)必须事先请假,凭假条到所在楼栋宿舍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宿舍区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内有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打球、玩牌、组织舞会、沉迷游戏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宿舍成员之间团结友爱,文明交往,相互尊重,相互谦让,不吵架,不粗言秽语,不观看、传播反动或黄色的影像制品、网站、刊物等。禁止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等有碍宿舍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宿舍楼内要衣着得体,禁止赤身裸体在楼道内行走。
第十七条禁止在宿舍区内进行促销、经商、散发宣传广告等违规活动。禁止从事违法犯罪等活动。
第十八条禁止将动物带进宿舍区,禁止在宿舍饲养宠物。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成员轮流值日每天打扫,保持清洁卫生。学生每天按宿舍内务要求,整理好个人和公共内务,保持宿舍内外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禁止在宿舍区随地吐痰、乱倒水、乱扔杂物、乱丢垃圾。禁止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室内垃圾、杂物应装入塑料袋放入楼下垃圾桶(车)内。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宿舍区,宿舍墙、门、窗、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不得停放在宿舍区域。
第六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宿舍调配到各二级学院后,其公共财产、设备设施要设立台账清单,妥善使用和管理。学生要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宿舍楼及宿舍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具、水电、空调、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网络线路及其它设施按规定摆放并妥善使用和保管。如有自然损耗、损坏,要及时报修;如有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学生入住前,要对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登记,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报告,视为齐全完好。
第二十四条未经同意,学生不得私自将宿舍内的各种家具设施、设备搬出宿舍外或在不同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家具搬入宿舍内,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迁。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所有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区。对学生直系亲属进入宿舍区的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宿舍区的要进行检查和登记。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散布谣言,制造混乱。
第二十七条注意安全节约用电,禁止私接和移动供电、网络线路等,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乱装(拆)、改装(拆)水电设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取暖器等违规电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抽烟,点蜡烛、蚊香,生火炉、酒精炉、煤油炉等);严禁在宿舍区焚烧杂物,燃放鞭炮、烟花等。
第二十九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多余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保管好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节假日期间,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带走。
第三十条妥善保管好宿舍钥匙,不得转借他人。离开宿舍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宿舍钥匙。禁止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遗失钥匙应及时上报宿舍管理员,在宿舍管理员见证下统一更换门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如发生宿舍失窃等案件,应及时汇报,保护现场,如实提供侦破线索。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楼顶或露台活动,严禁在走廊、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上站立、行走、坐卧等,严禁在宿舍阳台、窗台、走廊护栏晒衣物、摆放花盆和容易下坠伤人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共同维护消防设施。严禁在疏散通道、疏散楼道、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严禁擅自移动、挪动、损害消防器材、消防标志、应急灯、疏散标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和后果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对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财产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