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学生假期集体外出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开展学生集体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学生自力更生解决生活困难,有利于学生了解社会、磨练意志、增加智慧,有利于学院开拓实习、就业新基地。为规范学生集体外出勤工助学管理,鼓励各系有组织地开展此项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系组织学生外出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附工作方案及师生名单)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助学贷款办公室初审、学工处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助学贷款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二条各系组织学生外出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有两名及其以上教师带队,并落实一名系领导负责。
第三条各系如根据社会实践教育计划组织在校学生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其组织单位必须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及一切相关事务。要将学生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放在首位,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定专管人员,明确责任;必须与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签订安全等相关协议。
第四条集体外出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所规定的年龄,身体健康,道德品质良好,以自愿为原则,并经家长同意。
第五条勤工助学管理经费由组织者与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但组织者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条各系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学生勤工助学收入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第七条本院师生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名义擅自组织在校学生集体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如有违反规定者,一切责任由其负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如涉及违法的,由法律部门予以惩处。
第八条学生自行参加校外社会组织或个人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其一切事务、责任由其组织者和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贺州学院
二00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