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2017年10月27日 17: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有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学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校党政办、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责任人、法律顾问等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临时委员。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提名推荐,两名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提名推荐。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具体事宜。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复议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下列事项可以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复查学生申诉,先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限期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范围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实施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复议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通知申诉人参加复议会议,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人可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九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述人申诉;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使用依据错误;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理部门须在5日内就申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由和理由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复议决定书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

(二)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议后的结论和理由;

(四)作出复议的日期。

送达申诉复议决定书须有申诉人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交人员在送交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直接送达复议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议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有关开除学籍的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处分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下发的校学〔2013〕6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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