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4月15日 10:02 贺州学院 点击:[]

 

贺州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运行、维修、调拨、评估、报废等实行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是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使单位是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部门,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要采取措施积极向院内其它部门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效益,但实施前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核并报学院审批。要尽量使用区域内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第三章  论证与购置

第五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必须以我院学科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为依据,保证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项目计划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合理购置。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1.各单位申请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充分论证,提出理由,详细填写《贺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书》。

2.申请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及财务处预审。

3.由教务处将预审结果报学院,学院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负责人和申请该仪器的技术负责人在论证会上进行汇报和答辩,专家组给出书面意见报学院审批。

4.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执行。

第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批准后,如需变动应提出报告,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验收与安装

第八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采购(含国内和进口)合同一旦签署,使用单位要作好验收安装的准备工作,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应抓紧安装、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验收工作原则上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进口设备的验收,不误索赔期,(一般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限为90,从仪器到港之日开始计算),各单位的验收试用工作最迟要在索赔期截止以前45天全部完成。

第九条  对购进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按《贺州学院采购验收细则(试行)》”(院综合201113号)相关规定组织成立专门验收小组,使用单位有关领导任组长,负责拟定验收,安装、调试的计划,验收组对仪器的性能质量全面负责,该仪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参加验收工作。进口的设备若需请国外技术人员安装时,使用单位要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提出计划,必要时也可预先组织有关人员到国内有关单位进行培训,以预先熟悉仪器的各项指标性能和基本操作方法。

第十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供方开箱、安装,验收时要有双方技术人员在场,应按合同核对,做到准确无误,要坚持按照说明书或合同上的各项技术指标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安装完毕后,要按合同要求写出验收报告,同时要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抓紧使用该仪器设备,以便进一步了解其性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难度,制定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措施,实行专人专管,并切实严格执行,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使用者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规程操作。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运行情况,定期检修或检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由实验室负责建立管理档案,由学院档案室统一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等,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单位可复印有关资料作备份。

第十五条  要定期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六条  学院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院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处将其中大部分经费根据学院、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使用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时,如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系(部)主任及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由系(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并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

第十八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方可修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逐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不定期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研制新产品而拆改时,事先应做好论证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经费预算,经系(部)、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及财务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施工报告整理归档,并到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办理台帐变更手续。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系(部)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对本单位管理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后再报学院审批;

2.教务处负责将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3.属教育部管理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考核。

第二十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应及时予以奖励;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存在过失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责任,对严重失职造成巨大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借用、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核,再报学院批准,并派专人随机操作,归还时要仔细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连续一年以上不用或管理不善,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报学院批准,予以调拨使用。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废按《贺州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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