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置管理

2015年04月15日 10:00 贺州学院 点击:[]

 

贺州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为加强我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损、报废仪器设备,以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是全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管理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报批及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工作,报废仪器设备残值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院财务。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已报废的资产,更无权将废品回收的残值放入本单位使用。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款项;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报废单位有义务保证报废资产在回收时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已报废过的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所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五年以上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经技术部门鉴定确系无法修复或不具备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2.规格型号过时,虽未完全损坏,但因无法提供主要零配件而不能修复使用的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3.因过时或严重老化,在教学、科研或教学科研辅助工作中及其他工作中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4.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5.因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

6.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者。

7.符合国家有关报废规定条件者。

第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1.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经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用户必须填写《贺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或《贺州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审批表》,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核批准或报批。

2.仪器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经相应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一般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由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主管领导、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有关人员等组成。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由仪器设备主管院领导、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分管资产的处领导、使用部门主管领导、仪器设备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

3.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批:低值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满800 元的)报废,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批;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或以上的)报废,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复核并送交财务处核实,主管院长批准,其中贵重仪器设备或一次报废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的须根据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报上级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4.废申请获得批准后,设备使用单位执已签批的《贺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或《贺州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审批表》到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然后再交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第七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组织统一回收。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应加强全院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工作。使用部门按已批准的《贺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或《贺州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审批表》将报废仪器设备交至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指定地点(大型仪器设备暂由原单位保管,等待处理),并办理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接收到报废仪器设备后,在已批准的《贺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或《贺州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审批表》上签上“已回收”及接收人的姓名和日期,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将回收的已报废仪器设备录入回收物资账,进行管理。

第四章 处理与利用

第九条 报废品处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列出明细表并会同财务处、监审部门拟出处理办法,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会同财务处、监审部门共同进行处理;达到一定价值时按国家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处理回收残值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给学院财务。

第十二条  鼓励对回收的已报废仪器设备再利用,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如需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及其它公益活动,须经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设备报废处理办法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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