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4月15日 09:51 贺州学院 点击:[]

 

贺州学院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院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本着统一管理、统一存放、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指可以带出实验室使用,设备单台(套)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主要包括便携式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外置刻录机、大容量录音笔等。根据学院有关规定配发到个人或特殊部门使用的设备不在此列)。

二、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设备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不同,鼓励教职工利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必要的仪器设备,严格控制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等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经费等除科研项目经费以外的经费)采购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

(一)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获得的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设备的资产权属学院,所购设备必须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建账并办理领用手续,并可以长期领用,如领用人离开贺州学院,所领用设备必须归还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在领用人使用设备期间,设备由领用人自行保管。

(二)利用财政性资金获得的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设备的资产权属学院,所购设备必须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存放、统一调配使用。为便于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每个单位(实验室、实验中心等,如一个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由多个子实验室或中心构成的,按一个单位计算)可相对固定一台(每类配一台)使用本单位指标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如某单位或个人因公需要使用本单位已配的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以外的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时可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原则上每次领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因工作需要,使用时间确实要超过一个月的,可按第一次申请领用的程序办理延长领用时间的手续,但最长连续领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利用下达到各部门的实验室建设资金采购的便携式贵重仪器设备,在同等条件下,资金所在部门有优先领用权。

(四)因教学科研需要,由学院统一配发到系()的笔记本电脑由各系()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并作好使用记录。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将对这些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酌情予以批评或收回学院统一管理。

(五)利用本部门的办公经费采购的设备可参照利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设备管理办法执行,但设备必须在本部门保管,不得由个人长期领用或保管。

(六)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贺州学院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
下一条:贺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审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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