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贺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细则

2016年06月30日 15:06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桂发〔201419 号)、《广西高等学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桂党高工〔201513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第二章监督责任  

 

第三条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传达上级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协助学校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协助、督促学校党委研究反腐倡廉工作重要问题。  

(三)协助学校党委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部署落实到位。  

(四) 协助督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按照工作分工,扎实抓好主责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主责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和制止不正之风、腐败问题和损害师生正当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严明纪律,保证政令畅通。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深化作风督查。  

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坚持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第六条坚持教育提醒。  

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教育,每年开展科级以上干部专题纪律教育不少于2次。 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 函询、 诫勉谈话,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纪委书记有针对性地约谈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第七条严肃查办案件。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行为,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案件,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报告,重大案件执行联合审理工作机制。强化“以案明纪”,及时通报案件处理情况,用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对学校党委、二级单位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开展履责考核。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问责链条。对不履行监督责任或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实施“一案双查”。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加强对学校党委的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二)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落实自治区高校工委、高校纪工委工作任务情况。  

(三)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情况。  

(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廉洁教育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五)加强学校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十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 执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二) 落实 “一岗双责” 情况,对主责领域和分管联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情况。  

(五) 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六) 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一条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  

(一)政治纪律。  

(二)组织纪律。  

(三)廉洁纪律。  

(四)群众纪律。  

(五)工作纪律。  

(六)生活纪律。  

第十二条加强对下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三重一大”议事决策。  

(二)干部选拔任用、人事录用评聘。  

(三)基建工程。  

(四)物资采购。  

(五)招生录取。  

(六)经费预算、 科研经费、奖助学金、 国有资产、后勤服务、办班办学创收等管理。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将需要监督的工作事项,提前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报备。常规监督事项,每年年初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报备,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监督,提前5-10天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报备,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上报学校纪委书记审示。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监督事项会审机制。  

对各职能部门提前报备的重点和重大监督事项, 由纪委书记召集学校纪委委员会议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监督方案,提出监督建议,明确监督任务和监督措施。  

第十五条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  

对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和重要关口,对反映问题集中、反映违纪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专项治理工作。协助配合自治区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对自治区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意见,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建立再监督机制。  

转变监督方式,业务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管情况,形成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对反映业务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开展专项监督。  

第十七条 开展分类指导。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二级单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和完善,及时提供支持和帮助。对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体制机制漏洞和工作薄弱环节的,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对界限不清、把握不准的,及时提供政策指导。  

第十八条 开展谈话函询。  

对反映学校党员干部教师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告诫。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归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 开展纪律审查。  

开展反映问题线索集中排查, 加强集中管理, 强化分类处置,落实报告制度。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 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把违纪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第二十条查信办案。  

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 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信访举报件严格按照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归档等程序办理,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调查处理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腐败案件。坚持 “一案双查” ,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完善纪检监察组织体系。  

加强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建设,依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加大对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执纪监督问责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队伍建设,明确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对纪检委员实行校纪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双重管理,充分发挥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有效延伸纪检监察工作链条,完善校、院两级纪检监察工作组织体系。  

第二十二条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依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及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完善学校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完善查信办案机制。  

不断完善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规范信访举报程序,严格落实集体研究决策和上报审批制,认真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五种处置方式和标准,规范处置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严格执行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双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机制。  

纪委书记应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要认真履职尽责,专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时间、精力聚焦主业,切实抓好执纪监督问责。纪委书记不得分管学校行政工作(监察处除外)。纪委书记的个人分工情况报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备案。每年 1 月份,学校纪委书记就上一年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向上级纪委书面述职。学校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向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反映学校重大问题线索情况,报告查办案件情况。坚持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制度。坚持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监督。  

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纪检监察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特别是依规监督、依规执纪的担当精神,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纪党规和校纪校规。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监督学校“三重一大” 决策,监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关口的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 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反映问题重要线索和严重腐败问题的;  

(三) 对自治区高校纪工委督办、交办的案件和反映问题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 对违反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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