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纪委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桂发﹝2014﹞19号)《广西高等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桂党高工﹝2015﹞12号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组织和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总体布局,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党委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校内二级单位党组织,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教师的政治纪律教育,每年至少2次组织党员干部教师专题学习党的纪律,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教师切实增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确保党员干部教师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使用,着力解决公车私用、变相公款出境、多占办公用房、公款旅游、兼职取酬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等行为。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持续抓好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为师生办实事好事。
(五)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拟提任干部的廉政审查把关,干部选拔任用前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考察干部。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领导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
(六)维护师生利益。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师生利
益维护、协调、保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
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
(七)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贺州学院全面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方案》(校党字〔2016〕4号),扎实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师生廉洁自律意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规范权力运行,明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
(八)支持纪委工作。从思想上、组织上、经费上全力支持和保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决查处学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班子成员收到检举、控告材料,及时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九)做好示范表率。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带头抓党风廉政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加强和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首要政治责任,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履行好以下责任:
(一)履实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学习传达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和纪委、高校工委和纪工委等有关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定期召集班子成员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工作特点,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亲自阅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文件每年不少于6件,亲自批阅重要信访举报和批办重点案件,帮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定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每年与班子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廉政谈话全覆盖。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三)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严格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六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
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公开运行。
(二)加强日常管理。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教师加强经常性教育,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每学期听取1次分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每学期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1次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严格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 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廉洁从政良好形象。
第三章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第七条贺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领导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梁丁丁吴郭泉
副组长:梁华
成员:汤干文林明王瑞龙何星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校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兰瑞芳担任,承担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拟定工作规划、工作总结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与督促、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安排、廉政文化建设、廉洁从政教育等。
第八条实行专题会议制度
(一)每年年初召开1次全校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贯彻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自治区党委和纪委、自治区高校工委和纪工委有关会议精神,对上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回顾,对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安排4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研究会,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做出部署安排。
第九条实行分工负责制度。每年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细化成具体任务,逐项分解到责任领导和职能部门,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
第十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与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与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落实到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第十一条 实行党委领导班子权力监管制度
(一) 严肃党内生活,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 严格执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落实学校党委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二)党委书记带头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三)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四) 集体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党委书记、校长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
(五) 高校党委书记、 校长任职期间,一般不直接分管人、财、物,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六) 纪委书记要认真履职尽责,专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时间、 精力聚焦主业, 切实抓好执纪监督问责。纪委书记不得分管学校行政工作(监察处除外)。
(七)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因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除外)。
第十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一)校党委书记、校长与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每年至少1次,其中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也可委托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负责实施;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每年至少1次;
(三)学校纪委负责对新任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开展廉政谈话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重点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第十三条 实行主题教育制度
(一)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4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学习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有关会议、文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学校党委书记每年带头做1次廉政报告(廉政党课)。
(三)党委宣传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规范选好用好干部工作
(—)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细化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 构建有效管用、公正全面的选拔任用机制。
(二)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不缺失。
(三)实行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分管人、财、物和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轮岗交流,其中任满8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四)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 班子成员对干部任免的意见要如实记录,建立倒查问责机制。
(五)强化廉政审查把关,领导干部任前必须经纪委审查,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后方可任命。坚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必须经纪委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后,再予以任命。
(六)落实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七)严肃查处带病提拔、 拉票贿选、跑官要官、 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
(八)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外出等情况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 不得弄虚作假、 隐瞒不报。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九)加强处级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
(十)建立健全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将年度个人述廉报告及民主测评结果、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廉政谈话记录、函询、廉政教育等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规范管理权力运行
(一)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理想信念、廉洁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师德师风教育。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相融合,学校各项改革措施要体现惩治与预防腐败的要求。
(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贺州学院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三)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 加强对招生录取、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后勤服务等重要关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开事项清单制度,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作风建设
(一)健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完善联系基层、学校、师生制度;
(二)畅通信访反映渠道,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认真落实师生员工诉求处理工作机制,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师生员工诉求。
(三)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 “四风” 问题,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着力解决公车私用、变相公款出国出境、多占办公用房、公款吃喝、公款旅游、 兼职取酬、学术不端、侵占挪用科研经费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严禁教职员工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以权谋私的问题;加强学校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定期开展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第十七条 落实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制度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使用。
(三)明确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定位。按照“三转” 的要求,抓好执纪监督问责。不得承担与纪检监察无关的事宜。
(四)加强对腐败案件高发易发领域突出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重视自治区纪委和高校纪工委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报告。
(六)优化执纪监督问责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办案,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受到不法侵害。
第十八条实行履责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
1.每年年初,学校党委、学校领导班子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高校工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3.建立落实主体责任考核结果使用制度,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业绩、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学校党委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向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报告:
(一)对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上级党委和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分管、联系联系单位的干部疏于监督管理,以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对曾经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六)对分管、联系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使用“带病”干部的;
(八)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
(九)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以及对腐败件和违纪行为隐瞒、压案的部门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