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2017年05月08日 09:46  点击:[]

 

贺州学院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校党字〔201659

 

2016126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体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开展教育不经常,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较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或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导致“四风”问题突出,或者损害师生群众利益等问题频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发生责任范围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多人次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对源头预防治理腐败不重视,权利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不到位,落实党政联席会议规则不严格,导致严重不良后果或发生严重违纪案件的。

 

(六)对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学校党委巡察工作不配合,对意见建议或整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整改的。

 

七)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责任:

 

(一)领导班子对班子成员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班子成员落实监督职责不到位,造成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批评、意见不够,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对教职员工违反纪律问题不教育、不处理、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予以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进行改组处理。

 

(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书面形式);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纪检委员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视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书面形式)、组织处理;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或者被追究责任后,不总结教训,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

 

(三)对有关工作人员、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追究领导责任时,按照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需要给予改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贺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我校组织参观贺州市平桂区党风廉政教育基地
下一条:贺州学院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方案

关闭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学校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潇贺大道3261号    邮编:542899     电话:0774-5228600
  0774-5228686(招生)  0774-5228627(就业)   传真:0774-5228605
桂ICP备13000337号    前置审核编号 桂JS201210-017
技术支持:贺州学院教育技术中心     信息管理:贺州学院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