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纪委全委会由全体校纪委委员参加,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三)讨论提交党委审议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四)讨论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五)研究部署学校纪委年度工作任务。
(六)讨论决定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学校党政、上级纪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答复。
(七)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八)讨论决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意见。
(九)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关于纪检工作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十)研究讨论学校党委要求纪委全委会提出意见建议的问题。
(十一)需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五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会酝酿,纪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纪委全委会议题及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全体纪委委员。
第八条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纪委全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委员因故缺席,须于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纪委全委会议题一事一议,由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表决根据讨论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发布和扩散。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全委会如有议题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会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四条纪委委员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或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议题复议。
第十五条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纪委全委会决策又无法立即召开全委会讨论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授权纪检部门处置,事后并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纪委全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必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