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2017年05月30日 09:54  点击:[]

 

贺州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

 

(修订)

 

校党字〔201643

 

2016930日)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二级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是二级学院最高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二级学院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须通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联席会成员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分工会主席组成,办公室主任、二级学院党委(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联席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联席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决策部署和学校党政重要决定、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制订管理权限内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聘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重大事项决策及改革方案。

 

(四)研究制订管理权限内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创新创业、就业、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的方案。

 

(五)研究制订报学校审定的人才引进计划、教职工年度考核、师德教育、职称评聘、进修学习、收入分配等方案。

 

(六)研究决定单项开支2000元以上(含)的资金使用。

 

(七)研究制定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和任免,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等方案。

 

(八)研究制订报学校审定的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方案。

 

(九)经授权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议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

 

第六条联席会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重要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主动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联席会议题和相关材料要提前送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八条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项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四、会议召开

 

第九条除院长召开的院务办公会议外,需定期召开联席会,联席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区别不同事项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条联席会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关系职务聘任、职称晋升、访学进修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联席会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可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应全面具体,会后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不同意见、会议决议等。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

 

五、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需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对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行调研、论证、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五条对于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和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六条联席会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联席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六、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联席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联席会报告执行情况。书记、院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会议成员对联席会形成的决议、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本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联席会未做出新的决议、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和执行原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联席会对重要事项的决议、决定,应根据决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学院师生员工通报。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划适用于各二级学院,设有党政两个序列处级职位的领导班子参照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开展本制度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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