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教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教育扶贫工作战略部署,帮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并使其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学院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补助(以下简称“助学补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经费从贺州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名额
第三条 从2017年到2020年,学校每年从助困基金安排500万元作为建档立卡学生助学补助。
第四条 助学补助标准与名额根据当年建档立卡学生人数而定,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助学补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章评定与发放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申请助学补助的基本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审核学生申请助学补助材料,确定初评名单并通过本学院网站、公布栏等方式公示初评结果,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交至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申请助学补助材料,报学校审批后,通过校园网、校务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获得助学补助名单,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七条 获得助学补助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制表交至学校财务部门,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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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2017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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