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能力提升
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培养他们的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资助贫困学生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5〕115号)》和《贺州学院学生获得校外荣誉奖励办法(试行)》(校学〔201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奖励(以下简称“就业能力提升奖励”)经费从贺州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就业能力提升奖励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在就业能力提升项目、考级考证考研、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技能培训及其他等大学生竞赛中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获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经我校认定的贫困生。
(二)学生参加就业能力提升项目(活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参加考级考证并获得相应证书;考研获得录取通知书;经《贺州学院学生获得校外荣誉奖励办法(试行)》认定获奖的个人。
第三章评定与发放
第五条 就业能力提升奖励评定时坚持“资助与发展并重,他助与助他并重,管理与育人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就业能力提升奖励评定领导小组,小组组长为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校团委、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中心各派一名领导作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学生参加就业能力提升项目(活动)、获得考级考证证书和考研录取通知书的,由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级学院审核后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将结果提交就业能力提升奖励评定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报学校审批后,通过校园网、校务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获得就业能力提升奖励学生名单,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获得校外荣誉奖励的个人,属于贫困生的,由校团委制表提交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按照《贺州学院学生获得校外荣誉奖励办法(试行)》发放奖金,校团委不再另行发放。
第九条 获得就业能力提升奖励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制表交至学校财务部门,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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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2017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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