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4月15日 09:58 贺州学院 点击:[]

 

贺州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教学、科研(包括各类教学实验、电化教学课堂演示、计算机教学、体育、艺术等)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020号)的原则和要求,并参照《贺州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对物品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是归口管理部门,各个系(部)为使用管理部门,各个系(部)须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  材料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变动。因工作确需变动时,须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前到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办理材料管理人员备案手续。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五条

 1.实验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以下物品:(1)价值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部分公、民两用物品除外);(2)虽价值在200元以上,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3)虽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也在一年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

 2.低值品包括两类,一是指价值在2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一般行政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物品;二是指部分价值在200元以下,但属于公、民两用的物品,应纳入低值品管理范围:(1)仪器仪表类:录音机,照相器材(镜头、放大镜、曝光表、闪光灯等),万用表,计算器,望远镜,钟表(含秒表),电话机等;(2)机电类:电扇,电取暖器,电热水器,打字机,成套工具,电动工具等;(3)其他:灯具,皮制箱包,密码箱,乐器,贵金属及其制品(金、银、铂等器具)等。

3.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章  经费、计划、购置

第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核定各部门物品购置经费额度,各部门应根据实验室的实际需求,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七条  学院核定的各部门的物品经费只能用于学生的教学实验;教师进行科研实验所需的物品,从相应的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各部门购置物品须编制计划,填写相关申购材料,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将下学期所需物品采购计划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临时购置的物品也需提前申报。

第九条  购入物品参照后《贺州学院采购验收细则(试行)》进行验收。

第四章  库存与使用

第十条  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对稀缺及单价较高的实验材料,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要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发生质量变化、损坏和丢失。

第十一条  物品的出库手续,严格按照制度办理。领用单上必须有领用部门实验室主任、领用人签字。对稀缺及单价较高的实验材料,要从严掌握,由系领导签字。

第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按《贺州学院危险品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厉行节约,严防浪费。学校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物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由于管理不当、保管人或使用人的责任而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要视情节及损失轻重,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在用物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并在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

第五章  帐务管理

第十五条  物品帐务管理以使用部门为主,各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包括品名、数量、单价信息的物品明细帐,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数据;财务处负责各部门物品购置经费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对各部门物品帐务管理情况监管。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对低值品帐务清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低值品帐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实验材料及易耗品的帐务管理要求如下:

1.部门保管和记帐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时,要在记录本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目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使用人领退实验材料及易耗品,应分别填写实验材料及易耗品领用单或退料单,经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后办理领取手续。

3.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实验材料及易耗品的帐务管理,每半年盘点一次,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每年到各部门检查核对一次。

第十八条  低值品的报废、处置按《贺州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置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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